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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9-03 08:52:28
西安金开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金开利公司)万般无奈之下选择投诉,恳请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我们。
我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财产以及被告陕西冯武臣大药堂制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冯武臣药厂)的5个银行账户,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因此冻结了陕西冯武臣大药堂制药厂有限公司的两个账户。账户中的款项与保全数额差距较大,该院应当继续冻结帐户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却再未行动,我公司催促无效。
我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之内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但在2007年8月10日,我公司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让去领取解冻裁定书。我公司依法询问并要求查阅冯武臣药厂的解冻申请和反担保财产清单,但案卷中既没有申请也没有反担保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的解冻裁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严重损害了金开利公司的合法权益,金开利公司请求返还原冻结账户中的全部款项并继续冻结账户。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直秉公执法,为何在冯武臣药厂没有申请、也没有提供担保财产的状况下,解冻了该公司账户呢?显然是受到来自外界的极大的压力。
强烈要求查明其中的原因!!!
投诉人:西安金开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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